宁海新闻网讯 (记者 朱宗杰 通讯员 伍未望)我国首个针对政府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节能管理的法规——《公共机构节能条例》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。这部法规旨在推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节能,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,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。
据悉,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县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,将会同县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、教育和培训,普及节能科学知识,制定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。按照条例要求,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,区分用能种类、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、分类、分项计量,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,及时发现、纠正用能浪费现象。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。
《条例》要求公共机构加强用能管理,降低能源消耗,减少、制止能源浪费,有效、合理地利用能源。按照条例,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,设置能源管理岗位,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,建立统计台账,并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。全县公共机构还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,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。
《条例》指出,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,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该会同有关部门,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,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的,将面临限期改正、通报、行政处分等处罚。
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表示,作为县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,今后将会同有关部门,加强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宣传和实施工作,切实抓好公共机构各项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,与各单位共同努力,为建设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公共机构作出应有的示范和表率。(条例相关解读见第二版)